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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检笔谈丨曾德波:以检察大数据战略 开创新时代清城检察工作新格局

时间:2022-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检笔谈丨曾德波:以检察大数据战略 开创新时代清城检察工作新格局

  曾德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举措。新时代、新技术、新要求,带给检察工作的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要主动跟上、适应信息化大势,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时代紧迫感,不断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深入实施,开创新时代清城检察工作新格局。

  树立一个理念

  全面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实施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科技强检理念,全面推进智慧检务建设,积极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工作,检察科技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今年1月,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对检察大数据战略作出顶层部署。大数据建设和应用可以说是智慧检务建设的重点之一,也是实现智慧检务的基础。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引导全院干警树立强烈的大数据意识、大数据思维,就要进一步深化科技强检的理念,把智慧检务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养成运用大数据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和行动自觉,努力提高检察工作智能化水平。推动大数据与检察办案、法律监督工作深度融合,更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培养两种能力

  避免技术业务“两张皮”

  检察大数据战略的核心是数据,而瓶颈则是具有大数据思维的检察复合型人才,因此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不只是技术部门或案管部门的事,检察大数据的应用涉及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个部门、每名检察人员都是参与者。我们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每名检察人员都要自觉加强学习,培养两种能力。一是法律专业能力。充分借助“周一夜校”“周三讲堂”“检答网”等平台,加强检察人员业务实践锻炼,促使检察人员在精通案件办理的同时能够查微析疑,敏感的抓住案件的关键点,而且有发现案件隐藏疑点的能力,能够快速找到每个业务的核心数据需求。二是数据运用能力。在大数据时代,仅靠法学专业知识是无法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我们应借力“外智”“外脑”加强对全体检察人员的数据技能培训,深入了解大数据的本质,了解其在检察工作中有哪些应用场景,学会获取必须的数据,能够从关联数据信息中发现问题、判断趋势、策划解决方案,不断提升驾驭、运用大数据能力。

  建立三个机制

  实现全方位信息共享

  拥有海量数据源是进行检察大数据应用的基础。当务之急是打通数据壁垒,通过建章立制盘活已有的数据资源。一是建立大数据日常应用和品牌培育机制。建立全院大数据月报制度和大数据日常应用台账。每月定期召开大数据研判会议,各部门在会上汇报交流大数据运用案例及做法,及时做好总结归纳,探索大数据“金点子”,促进各业务条线积极运用大数据,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督办案合力。在检察内网开辟大数据专栏,每周收集更新各地检察机关和其他政法单位在探索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组织全院同志积极学习、参考、借鉴。在日常应用的基础上,重点培育大数据应用检察品牌,实现智能化监督,精准监督。二是建立外部融合机制。由办公室技术组牵头,定期收集、分析、研判各业务部门在大数据运用过程中对于外部数据的需求,积极与其他政法单位及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协同共享机制,拓宽数据来源,逐步解决“数据孤岛”问题。既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利于获得法律监督线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三是建立党建融合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党建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将检察大数据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党建考核,把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与党建工作两手一起抓,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对于融合推进中遇到的瓶颈问题,党组织书记亲自指挥、亲自协调,助力检察大数据战略深度实施。

  增强四个思维

  推动法律监督“本”的提升和“质”的嬗变

  当前,在检察司法实践中,线索发现难、监督工作碎片化、监督质效不明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才能推动法律监督“本”的提升和“质”的嬗变。一是增强类案思维。由传统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向“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监督点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在平时办理的案件中寻找出来的,我们要在案件中对异常的现象多问为什么,一个案件背后会不会是一批类案,从而做到从个案打击到类案打击。二是增强侦查思维。数字化办案的重要抓手是“三查融合”,而“三查融合”的重要切入点就是侦查,新形势下四大检察都需要侦查思维,以侦查带动三查,撬动数字化办案。三是增强融合思维。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构建“一体化”办案模式,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推动“四检融合”“三查并举”。发挥刑事检察“主导作用”,实现线索资源互通互享,促进形成“四大检察”相互衔接、相互支持、融合发展的“一盘棋”格局。四是增强监督思维。开展法律监督是数字化办案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平常办案中不能就案办案,要做到办理一案,打击一类,治理一面的良好效果。在案件办理中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一方面与检察建议相结合,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治理漏洞,并以此为依据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防范相关案件反复发生,促进源头治理;另一方面与法律监督相结合,通过信息的流动,实现监督端口前移,有利于打通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从而促进实现社会治理从前端到末端的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