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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检察院1案例入选2022年度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广东省检察院发布了《2022年度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我院《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加大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刑事立案监督》一案入选典型案例。







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加大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刑事立案监督





【关键词】

刑民交叉 立案监督 检察建议


【要 旨】

针对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要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案涉企业存在制度漏洞,应当延伸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


【基本案情】

广东泰某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某达公司)是注册商标“taiyada”“PhoFilm”“泰某达”的权利人,该公司生产、销售感光干膜。被告人肖某某原系泰某达公司的销售经理,2019年1月以他人名义成立东莞市泰某高分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泰某公司),后从泰某达公司离职。2019 年4月28日,泰某达公司与东莞泰某公司签订产品代理协议,协议许可东莞泰某公司在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使用注册商标“泰某达”并销售“泰某达”牌感光干膜。合同期满后,被告人肖某某在未经泰某达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从其他厂家购入感光干膜,使用仿照“泰某达”的包装箱,出售HC-6540、HD-7550等型号的假冒“泰某达”注册商标的感光干膜。被告人肖某某通过代理商东莞市振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将假冒“泰某达”注册商标感光干膜销售给深圳市山某电子有限公司等,销售金额达1733636.67元。案发后,经鉴定,扣押的涉案感光干膜均为假冒“泰某达”注册商标感光干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4月至10月,被害单位泰某达公司多次收到客户关于感光干膜质量问题的投诉,调查后发现问题产品系由东莞泰某公司从其他公司购买并贴上“泰某达”注册商标进行销售。2020年11月19日,泰某达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初查后认为,泰某达公司与东莞泰某公司在2019年签订的产品代理协议中有“授权乙方使用甲方关于感光干膜的注册商标”的约定,并未限制东莞泰某公司使用注册商标的范围,因此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决定不予立案。2020年12月,泰某达公司申请对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立案监督。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城区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产品代理协议系被告人肖某某与泰某达公司原总经理罗某恶意串通后签订,协议约定“授权乙方使用甲方关于感光干膜的注册商标”明显违背泰某达公司意志。且在合同期满后,肖某某未经泰某达公司许可仍从其他厂家购入感光干膜,使用仿照“泰某达”的包装箱,贴上“泰某达”注册商标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已经达到追诉标准,属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情形,遂向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发出《不立案理由说明书》。2021年3月21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对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以肖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月29日,清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肖某某。


2021年12月29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清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清城区检察院重点审查了侵权产品非法经营数额、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等问题,在准确认定犯罪金额等事实的基础上,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被告人肖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4月14日,清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7月18日,清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被告人肖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本案属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确定案件性质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涉案协议中商标授权使用的约定。检察机关通过调取书证、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协议签订的背景、目的、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等内容,进而认定东莞泰某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本案性质应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据此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及时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发现案涉企业存在制度漏洞,通过检察建议方式进行企业合规,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本案属于“内鬼型”侵权案件,检察机关针对案涉企业暴露的制度漏洞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案涉企业采纳检察建议,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合规整改,并经检察听证验收合格。案涉企业经合规整改后营业额、竞争力均有提升,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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