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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情

时间:2023-03-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清城区检察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17件,决定救助17件28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36万元,重点救助残疾人、未成年人、退役军人,持续传递检察温情,为困难群众点亮希望之光。


那么对于国家司法救助你了解多少呢?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开展司法救助的?


先来看一个案例:被害人梁某某因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抢救治疗期间花去24万余元医疗费,花光了家庭积蓄,而被告人罗某某缺乏赔偿能力,只支付了5万元丧葬费,之后未履行任何赔付义务,且被告人案发时驾驶的报废摩托车未购买保险,被害人家属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梁某某父亲梁某时年85岁,母亲因梁某某交通事故去世心情抑郁,不久后也去世;梁某一直由梁某某作为主要赡养人,其他子女生活压力大、不富裕,平时只能负担一些老人的生活用品,假期才能回家看望老人。现梁某独自生活,双耳失聪,健忘,缺乏基本的生活能力,缺乏经济能力请护工,致使生活陷入困难。


清城区检察院控申办案组在相关案件办理中了解到梁某的情况,立即依职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主动告知梁某可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积极指导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救助申请人梁某遂书面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清城区检察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走访、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加快了案件审理速度,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梁某国家司法救助金并发放救助金。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一次性救济措施。


什么情形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0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02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03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04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05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06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07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国家司法救助如何申请?



申请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出现哪些情况检察机关将不予国家司法救助?



一、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二、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的深远意义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检察机关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对因受到侵害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助其摆脱困境,既体现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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