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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检说法丨被害人近亲生活困难?检察机关这样做!

时间:2022-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什么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下面请看本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的一起案例。

 

  案件回顾

  清远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不服已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中,发现小蕾(化名)、小云(化名)由于其父亲李强(化名)已被其母亲张丽(化名)杀害,小蕾、小云的母亲张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服刑。案发时小蕾年仅7岁,小云年仅4岁,均系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

  市院将该线索移送清城区检察院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本院及时对该线索调查核实,经核查,李爷爷(被害人父亲)、冯奶奶(被害人母亲)、小蕾、小云符合救助条件,本院立即主动告知冯奶奶等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积极帮助冯奶奶等人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救助申请人李爷爷、冯奶奶、小蕾、小云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委托代理人冯奶奶以个人访的方式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救助申请过程

  救助申请人李爷爷、冯奶奶、小蕾、小云是张丽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李强的近亲属。

  案发前,家庭主要靠张丽、李强工作的收入为主,张丽杀害李强一案案发后,张丽被追究刑事责任服刑十年,救助申请人李爷爷家庭失去经济支柱,救助申请人冯奶奶患有心脏病,需要长期吃药治疗;救助申请人李爷爷现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还需承担照顾妻子冯奶奶、两个孙女小蕾、小云的责任,其小儿子李某某已失业;救助申请人小蕾现年仅9岁、小云现年仅6岁,均是未成年人,虽办理了困境儿童补贴,但并无纳入低保户。

  综上,救助申请人的家庭因该刑事案件发生陷入困境,生活十分困难,因此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以缓解家庭经济困难。

 

  救助申请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检察官认为救助申请人李爷爷、冯奶奶、小蕾、小云的情形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可予以救助。

  根据《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符合本指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救助申请人进行救助时,救助金额为广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至12个月。救助多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2个月救助金。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的公布数据,2020年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8045元。因该刑事案件系由本院审查起诉,清远市检察院进行刑事申诉审查,清远市检察院决定由清远市检察院和清城区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其中由清远市院予以发放救助金人民币7万元,本院予以发放救助金人民币3万元。

 

  救助后回访

  2021年12月15日,清远市检察院、清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对两院联合办理的一起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回访,并为小蕾、小云两名小朋友带去了书包、书籍、文具等,送上检察机关对小朋友的关怀。

  “太感谢你们了,不仅为我们申请了司法救助,现在还回来探望我们,真是太感谢了!”救助申请人冯奶奶在见到检察官的时候激动得连连向检察官道谢。

  在回访结束后,小蕾、小云两姐妹羞涩地递给检察官一个小信封,里边是两姐妹一起写的感谢信:“感谢检察官阿姨对我们家的帮助,我们一定会好好学习,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帮助有困难的人!”

  检察院对救助申请人的关爱,不会随着司法救助金的发放而结束,检察院会持续关注孩子们的生活、学习和精神状况,不断深化救助成果的延续性,坚持一次救济、长期关怀,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呵护他们的成长,守护他们的未来。

 

  检察官普法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呢?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