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检察动态

消费者权益日丨3·15打假:知识产权检察在行动!

时间:2022-03-15  作者:  新闻来源: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打假”、“维权”无疑是今天的热点词汇。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假冒伪劣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各界对此深恶痛绝。2020年以来,清远检察机关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52件115人。

  今天,清远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就带您看几宗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假货”案。

  假酒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聘请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某村租赁场地和聘请工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轩尼诗、蓝带、名仕干邑白兰地等品牌洋酒,生产的假洋酒交给李某存放于清远市清城区某小区一仓库进行销售。2021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某村抓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并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假轩尼诗洋酒130支(货值85540元)及一批洋酒空酒瓶、瓶盖等物品。

  2020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伙同潘某某租赁清远市清城区某小区一住宅用于生产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品牌有:轩尼诗、蓝带等),由被告人潘某某帮助李某购买制造假酒的原液、酒瓶、商标等物品和销售成品的假洋酒。李某、潘某某向他人销售了3.89万元假洋酒。2021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清远市清城区某小区一住宅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并起获了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马爹利、轩尼诗洋酒(货值278384元)。同日,公安机关在清远市清城区某小区一仓库起获李某储存的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轩尼诗、蓝带、名仕干邑白兰地洋酒(货值1173511元)。

  【诉讼情况】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人对将没有质量保障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销售流入市场,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礼道歉和销售价款的三倍赔偿金。清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0万元;以被告人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承担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11670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进行赔礼道歉。

  假洗衣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情况下,在清远市清新区某村设立加工厂,购入洗衣粉半成品、香精、包装袋等原材料,雇佣工人生产假冒“汰渍”牌、“立白”牌洗衣粉并向陈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销售。2021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开设的加工厂,依法扣押涉案假冒注册商标“汰渍”牌、“碧浪”牌洗衣粉一批,上述被扣押物品总货值为人民币13025.6元。经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的销售数额达119万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万元。

  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明知上家刘某某擅自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汰渍”牌洗衣粉,仍然向刘某某订购该假冒注册商标“汰渍”牌洗衣粉,并在清远市范围内所经营的商行/商店加价销售至其他乡镇便利店或个人。公安机关在4人经营的商行/商店起获假冒注册商标洗衣粉。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的销售数额达6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的销售数额达32万元,违法所得人民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的销售数额达27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诉讼情况】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清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假剃须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干某某为非法获利,从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Gillette吉列”的剃须刀和刀片,向广东省广州市、清远市、肇庆市等地的小商店、超市销售上述假冒吉列品牌的剃须刀刀片,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16795元。2021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将被告人干某某抓获时,在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某小区一住宅查获一批假冒注册商标“Gillette吉列”的剃须刀和刀片,经广州宝洁公司辨别,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参考上述注册商标权利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证明,上述被扣押物品总货值为人民币62075.7元。被告人干某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诉讼情况】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干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清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干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假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起,被告人吴某某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清远市清城区某小区以住宅内设立仓库,购入表带、表盖、表头等半成品及制作手表压制工具,组装假冒注册商标“卡地亚/Cartier”“汪诗丹顿/VACHERON CONSTANTIN”“百达翡丽/PATEK PHILIPPE”“积家/JAEGER-LECOULTER”等品牌的手表,并向被告人王某进行销售,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告人王某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338365元。被告人王某明知道吴某某销售的手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仍向其购买,并通过其微信昵称为“蓝胖子”“蓝胖子ET”“蓝胖子(上图号)”的微信账号在朋友圈予以加价销售,至案发之日,被告人王某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的338365元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已全部销售完毕。

  【诉讼情况】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清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