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城区检察院对一宗社区矫正对象违规外出案件是否给予警告进行不公开听证。3名听证员及2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受邀参加了听证会。
在该案件中,社区矫正对象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清城区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10月,成某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处分。2023年12月4日,成某再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广州市白云区。经调查核实,成某“人机分离”,外出理由无依据,屡教不改。清城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监督,拟制发检察意见,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对成某给予警告处罚。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审查认定的案件的事实、在案证据、法律依据、拟处理意见等案件基本情况。随后,听证员就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成某再次违规外出的事实清楚,存在脱离监管的行为,给予其警告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拟处理意见。最后,成某表示自己确有违规外出的事实,违反了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愿意接受处罚并从中吸取教育,今后将积极参与社区矫正,遵守法律规定,服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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