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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1-05-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工作报告

——2021318日在清远市清城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何富添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全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的一年。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最高检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要求和清城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腹地,全力当好清远入珠融湾排头兵”的目标,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全年共受理审查各类案件6735件,为全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聚焦高质量发展,努力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展现检察担当

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依法严惩利用疫情进行的诈骗、制假售假等犯罪,批捕1217人,起诉1622人,如林洪佳虚假售卖口罩诈骗案,当天受理当天起诉至法院,坚决“快捕快诉”,震慑犯罪,教育社会。选派14名党团志愿者深入一线参与联防联控,6名驻村“第一书记”深入防控一线,其中1人获评清远市2020年抗疫先进典型人物,目前仍有2名同志依然坚守在清远市集中医学观察点一线。依法保障复工复产,结合企业需求提供法律服务和赠送法律手册。积极开展涉疫情法律宣传,累计发布信息200余条,最高检抖音号、省院微信公众号等权威新媒体平台和清远电视台、清远日报等主流媒体先后报道我院疫情防控信息10多条次,全力营造齐心协力、同舟共济的社会氛围。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收官之战。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受理涉黑涉恶审查逮捕案件174414人,其中审查后认定涉黑涉恶批准逮捕28190人;受理涉黑涉恶审查起诉案件153493人,其中审查后认定涉黑涉恶起诉27211人。适时提前介入8件涉黑涉恶案件的侦查,追加认定黑恶8件,纠正漏捕8人,纠正漏罪21人,保证案件办理质效。在办案中注重深挖案件背后暴露出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7份,向清城区扫黑除恶办移送线索21成功起诉了10·17”专案冯卓标等67人诈骗、寻衅滋事案,“犁庭1号”钟锁成、冯青学等15人涉黑案。移送起诉的涉黑恶案件无一出现被法院改变案件定性的情况。

扎实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紧紧围绕服务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依法惩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等犯罪871。紧紧围绕服务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起诉涉扶贫资金犯罪23人,采取线上“云救助”的方式,与广西、新疆两地检察机关携手合作办理贫困户周某等国家司法救助案件515人,发放救助金13万元紧紧围绕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5268人,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件,共同保护绿水青山。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科技创新项目顺利落地。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服务‘六稳’‘六保’ 护航民企发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畅通检企沟通联系渠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民企案件不捕7,不诉3人。监督公安机关对7涉民营企业案件撤案,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切实保护民企合法权益。办理的“英德市国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侯卫国单位行贿案”,“钟正新、钟文广等29人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案”两宗案件被评为“清远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受理审查逮捕刑事犯罪案件7541121人,依法批准逮捕618916人,不捕140211人;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案件9551412人,依法提起公诉8991304人,不诉5263人。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整治,批捕涉黄涉非犯罪1920人,起诉2733人。批捕涉嫌“两抢一盗”案件142173人、起诉128150人,批捕毒品犯罪案件104158人、起诉92122人,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56人、起诉58,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着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切实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积极开展刑事和解、社会调查评估、派驻值班律师等工作,推进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办理适用认罪认罚案件8321155人,适用率为84.49%,高于全省全市水平。提出量刑建议1026人,其中提出确定刑期量刑建议756人,占73.68%,法院采纳量刑建议962人,采纳率为93.76%,被告人认罪认罚成为常态,有力促进了矛盾化解、社会和谐。

大力提升刑事检察办案质效。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新模式,同一案件批捕、起诉由同一检察官负责。落实最高检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强化捕前介入引导和捕后跟进指导,强化同步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避免不应有的办案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讼累,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同比下降59.02%、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比下降81.462%;全年案件比为11.21,同比下降0.54,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强化案件办理流程内部监控,监控案件1224件,纠正问题183个,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2份。加强案件质量评查,评查各类案件150件。

认真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912人,决定逮捕44人,起诉711人,不起诉11。加强与监委沟通配合,提前介入案件22人,退回补充调查2人次,提出补充调查意见12条。办理了原英德市副市长黄永晨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郭灿均贪污受贿案等对郭海文等3原国家公务员,钟桂池等5村干部提起公诉。

三、深耕法律监督主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做犯罪的追诉者,又做无辜的保护者。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7份、《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42份,成功监督立案23件、监督撤案33件。对194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以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145人,占不捕人数的74%。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555人。探索“派驻+巡回”检察监督新模式,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利用派出所侦查监督工作室开展巡查59次,提前介入案件26件,对刑事案件提出指导意见64件。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3次。依法对7件案件提出抗诉,市院支持抗诉3件。如支持抗诉的梁某、温某非法采矿案,追缴了行贿款和非法获利违法所得款项共计48509元。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积极推动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建立案件信息、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办理纠正违法案件124件,发出检察建议3件。加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办理收监执行审查案件4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检察意见书共80份,如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杜某在哺乳期届满后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体现检察人文关怀。提升刑罚执行规范性,监督收监执行4人。加大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力度,纠正执行不当案件20件,监督15名罪犯主动缴纳财产刑12万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因特赦工作业绩突出,于20203月荣获省检察院授予集体三等功表彰。

强化民事诉讼监督。共受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3件,其中,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请抗诉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检察建议1件;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件,到期采纳率为67%。杨小平等人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全省民事检察典型案例。伍某等人提请抗诉案获得市院支持并提出抗诉,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李某执行监督案促使900多万元的司法拍卖房产执行到位。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释法说理,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强化行政诉讼监督。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84件,发出检察建议76件,其中,发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70件、行政机关不当履职检察建议6件,均被采纳。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非诉执行监督专项工作,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搭建棚房和硬底化建设的面积达5万平方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法院终止执行的行政处罚类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重点督促法院及时执行逾期未缴纳的罚款。发现逾期未缴纳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穿透式监督效果。

切实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举检察之剑守护青山绿水、守护舌尖安全、护航企业发展,保护国有财产,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6件,其中行政公益讼诉案件1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件,均被采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办理的首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支持并判决被告人张桂福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推进基本养老金领域公益诉讼专项工作,督促社会基金保障管理部门追缴违规发放养老金共24人次,有效地防止国有财产流失。针对媒体曝光的建筑垃圾回填复垦事件,迅速与市检察院联合执法,督促整治非法处置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达3千多吨,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四、关注人民司法需求,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害未成人犯罪,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29181人,提供法律援助71人次,开展社会调查73人次,重点帮教20人。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联合公安、妇联三方共同建立打击性侵未成年人机制,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前介入案件11件,批准逮捕1618人,起诉1517人。21名检察官履行兼职法治副校长职责,疫情防控期间,检察长运用“云课堂”形式,为全区15万中小学生讲授防疫专题法治课。联合公安、医疗卫生等部门成立全市首个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中心。举办了“守护童年 护苗成长”暑期关爱系列活动、“清城检察杯”2020中学生民法典知识竞赛和普法剧场巡演活动,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

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认真贯彻高检院“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06件,全部信访案件7日内程序性答复率、3个月内实体结果答复率均达到100%;着力开展积案清理工作,全面实现信访积案清零”。检察长接访46批次,接访群众52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6件,探索“线上”办案工作方式,通过微信、钉钉视频对申诉人进行办理结果线上“面对面”答复,均达到息诉罢访的良好效果以贯彻落实《民法典》为契机,开展法治宣传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网络活动14场,结合办案加强释法说理,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持续深化阳光检务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开展“两代表一委员”走访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年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5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家代表、村两委干部、中小学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出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527件、公开法律文书761份、重要案件信息49件。通过“两微一端”及时发布检察信息1000多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对拟不起诉案件、司法求助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全年共举办检察听证会8,切实以公开促公正。

五、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努力锻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新时代检察铁军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邀请市委宣讲团进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宣讲并举办知识竞赛。开展“讲一次专题党课、编制一本党建内刊、开展一次抗疫事迹分享会”等“八个一”庆祝建党99周年系列活动。开展“建设五型支部,争做五好党员,创建特色品牌”活动,我院3个在职党支部均被评为全区第一批“五型支部”。深入推进“五好”基层检察院建设和“一院两品”创建活动,“智慧党建,卓越城检”党建品牌被评为新时代广东基层检察院“一院两品”优秀品牌。院党员活动室被确定为全区“初心路线图”党性体验活动点之一,全年共接待各级党组织参观交流25331人次。

着力提升队伍素质。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推出“星火计划”,着力培养优秀刑事检察业务能手。联合区司法局举办检律控辩赛,提升检察官的控辩和思辩水平。举办全院十大精品案件和十大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提升检察官办案质量和效率。开展“践行卓越理念 共创‘五好’城检”系列活动,邀请来自深圳的2名全省检察先锋模范开展以“融入成长、对话卓越”为主题的学习访谈,在全院形成“比学习、赛业务、强技能、创佳绩”的良好氛围。队伍建设成效显著,2020年,我院被省检察院授予集体二等功、获评清远市文明单位,共有15个集体和77人次分别受区以上记功、表彰奖励。

坚持全面从严治检。深入开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全部详细记录报告,一年来全院填报重大事项共22件,分别为过问情形、反映情况,没有违反“三个规定”事件发生。通过日常廉政谈话及任前谈话、提醒谈话三种方式共开展谈话活动49人次,院领导带队开展工作纪律督查12次,全年未发生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违规事件。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的成绩,是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在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新形势下,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与群众期盼还有一定差距,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贡献度还不够突出。二是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三是检察履职能力还不够全面,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未能得到解决。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是我国“两个一百年”的重要历史交汇期,踏上新征程,面临新挑战,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主动担当作为,全面强化法律监督,为我区早日建成“一地、两区、三城”,在新一轮大发展中抢占先机,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清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主动服务“六稳”“六保”,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为清城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腹地、全力当好清远入珠融湾排头兵的目标,早日建成“一地、两区、三城”,贡献检察智慧。

二是坚持推进社会治理,为平安清城、法治清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严密防范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践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办案加强法治宣传,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三是坚持耕耘主责主业,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认真学习贯彻民法典,积极拓展民事行政检察触角,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现公益诉讼范围和实效的新突破。

四是坚持加强队伍建设,全面锻造过硬检察铁军。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开展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持之以恒抓好纪律和作风建设。发挥专业人才、先锋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专业化素能。努力培育特色亮点,打造“五好”基层检察院,全力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提档升级。

各位代表,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体检察人员将保持定力、坚守信仰,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的部署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用法治的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

1.《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2.《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案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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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201913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3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四大检察”首次写进全国人大决议。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3.-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所谓“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

4.【检察建议】指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方式。

5.【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该执行活动由检察机关实行监督。

6.【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0176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出规定,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明确对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7.【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8.【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3月,两高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9.【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0.【一号检察建议】2018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在这份建议书中,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了3项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检首次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一号检察建议”。

11.【刑事司法救助】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确有生活困难,办案机关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12.【检察听证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13.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14.【一地、两区、三城】“一地”:即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腹地;“两区”:即打造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的“样板区”与广清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三城”:即打造国家级职业教育城、环粤港澳大湾区现代产业新城和华南休闲宜居宜游名城。

15.【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之后,“枫桥经验”在推广应用中不断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和实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赋予“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和旺盛的生命力。201310月,习近平同志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批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附件2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案例说明

案例1:“10·17”冯卓标等67人诈骗、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17111日,周焕文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大道御景东方某商铺,于20171127日出资成立了清远市蓝鹰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周焕文以网络放贷公司的名义招募员工,给员工配发电脑、手机等工具,为员工提供话术剧本,“无抵押、利率低、放款快”为噱头从事名为“网络放贷”实为“套路贷”的犯罪活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使用“套路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并以“软暴力”的方式催收钱款。经统计,201711月至201812月公司存续期间,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总人数45841人。公司收取被害人还款本息人民币共计135031677.54元,其中,诈骗金额人民币共计56058326.05元。

处理结果:2019910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将周焕文、谢国杰等42人诈骗、寻衅滋事案移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1024日将该案报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212日将冯卓标36人诈骗、寻衅滋事案交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20430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冯卓标36人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930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将该案同案人范锐斌、陈宝怡等31人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1026日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对范锐斌、陈宝怡等31人提起公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于2020930日、1130日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涉案6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

效果和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民间借贷日趋活跃,成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途径。“套路贷”脱胎于民间借贷,身披合法的合同外衣,行违法犯罪之实,是黑恶势力较常实施的一种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本案中,犯罪团伙涉案人数众多,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两级检察院通力合作,全力打击“套路贷”犯罪,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案例2:“犁庭1号”专案

基本案情:2012年起,冯青学招揽钟锁成等河南籍人进入酒吧当保安,并在清城区范围内参与打架斗殴,逐步在河南籍人中形成较高威望。2014年至2019年期间,钟锁成、冯青学等人通过滋扰恫吓、摆场造势等手段,在清城区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钟锁成、冯青学为组织者、领导者,固定人员共15人,层级机构明确,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拳头“政治”染指基层政权,以违法犯罪手段插手村民选举;充当打手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以暴力、威胁手段处理多家企业的债务、经济纠纷,获取非法利益约246万元;充当“地下执法队”对清远市酒吧、夜场保安业务进行非法控制,收取非法保安费1500万元;在多地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约80万元,严重危害了当地经济及生活秩序。

处理结果:2020914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犁庭1号”涉黑专案提起公诉。20201130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钟锁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冯青学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效果和意义:本案是2020年的首宗重大涉黑专案。面对该案人数众多、时间跨度大、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等难题,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领导带头办案,灵活采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联席研讨等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效,以犁庭扫穴之势扫荡该涉黑组织巢穴,精准打击犯罪,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3:钟正新、钟文广29人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案

基本案情:2016年以来,龙塘镇新庄村委会三加村村干部钟正新,为谋求非法利益,以宗族关系为纽带,纠集新庄村委会干部钟文广、三加村部分村干部及村民,多次滋扰毅力工业园正常生产,强行要求工厂停工,实施了敲诈勒索、持械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对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已逐渐演变成以被告人钟正新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处理结果:20181130,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钟正新、钟文广等29人涉嫌聚众斗殴、妨害公务、敲诈勒索等罪提起公诉。2019711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钟正新因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余28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效果和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对涉黑恶案件准确定性,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稳定。20208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走访毅力工业园,采访了部分企业代表。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案发期间晚上经常被滋扰停工,还被迫捐款,扫黑除恶后,再没发生该情况,园区不再被勒索与骚扰,生产也恢复正常。

案例4:杨小平等人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2006年下半年,清远连州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股东姚振兴和股东繆德林通过杨小平(杨伟平弟弟)、张小平(时任清远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队长)、黎寿兴(社会人员)等人找到时任清远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的杨伟平,通过支付杨伟平、杨小平、张小平、黎寿兴等人好处费300万元,获取杨伟平在清远市烟草专卖局的物流配送中心工程招标项目的帮助。2018年初,杨伟平为了逃避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掩盖其通过杨小平收受贿赂的事实,将杨小平假以借款名义收受宏业公司的124.7万元好处费的行为,通过签订假借款合同和借条等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2018619日,德林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杨小平归还借款。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912日作出(2018)粤1802民初3646号《民事调解书》。

处理结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清远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杨伟平涉嫌受贿、虚假诉讼一案过程中,发现了该民事虚假诉讼案线索。2019812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9918日作出(2019)粤1802民监1号裁定,确定(2018)粤1802民初3646号《民事调解书》有误,依法启动再审。

效果和意义:该案系双方当事人为掩盖非法目的,伪造借条,制造虚假转账关系,虚构债权债务。检察机关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依法纠正了恶意诉讼行为,建议撤销错误调解书,有效有力打击了恶意虚假诉讼,维护了司法秩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5: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11月至20201月期间,张桂福在禁猎区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文洞村委会大坪村野外放置捕猎夹捕猎野生动物,期间捕猎到鼬獾2只、白眉山鹧鸪1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白眉山鹧鸪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处理结果:202091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23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桂福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行为严重侵害环境公共利益,判处被告人张桂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其非法狩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6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效果和意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请,确定的赔偿金额可以有效转化为生态修复资金。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加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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