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在清远市清城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何富添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检察履职战疫情况
我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依法战疫中守初心、担使命。
服务保障大局增强工作“向心力”。严格依法办理涉疫犯罪案件,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产品、涉疫防控物资诈骗以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犯罪8件13人,起诉10件15人,运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讯问犯罪嫌疑人738人次,确保疫情防控与司法办案两不误,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在办案过程中以促成双方刑事和解的方式,为清远清农电商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万元;积极与清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洲心司法所协商,帮助1名因疫情滞留湖北的社区矫正人员返清复工;先后到飞来峡镇坳头村委会和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实地走访调研,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强化法律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认真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通过来信、网络信访和12309检察热线受理群众信访133件次,回复率100%。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件,其中采取线上“云救助”方式办理广西省贫困户周某团司法救助案,发放救助金2万元。对相关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加强监督管理,全区377名社区矫正人员及家属没有感染情况发生。
奋战抗疫一线彰显队伍“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群团工作优势,选派13名党团志愿者下沉社区参与一线联防联控,6名驻村“第一书记”深入基层走访慰问并送上防疫物资,1人获得清远市2020年第一批抗疫先进典型人物(身边好人)表彰。运用录制法治“云课堂”形式,为全区15万中小学生讲授防疫专题法治网课。通过“两微一端”和阳光检务网等平台,积极开展防疫知识和涉疫情法律法规宣传,累计发布信息200余条,最高检抖音号、省院微信公众号等权威新媒体平台和市电视台、清远日报等主流媒体先后报道我院疫情防控信息10多条次,全力营造齐心协力、同舟共济的社会氛围。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是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四大检察”布局展开的起步之年。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
一、围绕中心工作,在服务发展中彰显检察工作价值
聚焦全区高质量发展,主动融入,积极作为,充分履职,为全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准逮捕涉恶犯罪7件63人,起诉涉黑犯罪2件10人、涉恶犯罪7件32人。办理了黄某龙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820专案),练某松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730专案)。成功办理了涉案金额约1.3亿元的新型网络“套路贷”犯罪案件,依法批准逮捕周某文等41人犯罪团伙。办案过程中摸排发现线索7条。注重运用检察建议,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如办理的龙塘镇钟某新等29人以宗族为纽带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后,向龙塘镇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助力化解社会矛盾。
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注重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案件13件16人,起诉13件15人,依法办理了涉案金额达770万元的“善林金融”案件。着力服务保障精准脱贫。探索创新刑事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一体化救助方式,成功办理了首宗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对接案件,对石角镇扶贫户莫某虫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深入推进“岭南绿都·生态检察”专项工作,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6件41人,起诉29件70人。如办理的赖某辉污染环境案,其经营的作坊废水排放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限值4.76倍。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全面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为我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严惩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职务侵占等犯罪案件23件36人,起诉14件29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受理涉民营企业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1件34人,不捕9人。
二、牢记职责使命,在依法履职中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坚持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依法批准逮捕各类案件613件900人,提起公诉898件1235人。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87件102人,起诉111件137人;批准逮捕侵犯财产犯罪205件336人,起诉206件317人;起诉职务犯罪案件9件10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黄赌毒专项行动,批捕黄赌毒犯罪案件186件253人,起诉203件276人。
全力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30件48人,起诉37件67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提供法律援助71人次,开展心理测评、疏导131次,对110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实施封存。联合区教育局持续监督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32次。积极构建未成年被害人综合司法救助体系,办理的梁某勇故意杀人案被省院向高检院推荐为反家暴救助典型案例。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荣获2018—2019年度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是粤北地区唯一获此荣誉的检察院。
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践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耐心释法说理。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65件,其中检察长接访14批34人。受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6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件3人,共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其中办理的莫某虫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获评2018-2019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优质案例”。
三、聚焦主责主业,在勇于担当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牢固树立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意识,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在辖区派出所设立“侦查监督工作室”20间,实现辖区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全履盖。依法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6份、《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45份、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共监督立案3件,监督撤案54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1件。追诉漏犯8人,追诉漏罪20个;提出量刑建议591件715人,法院判决624人、采纳605人,采纳率为96.48%;提出抗诉5件,市检察院支抗2件,市中院改判1件,发回重审1件。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4件,被采纳48件。全面调查2018年以来我区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对66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以书面报告反映给相关部门。强化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监督收监执行6人。推进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检察监督活动,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罪犯数从6名降至3名。对辖区9个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3次全面深入的检查监督。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理民事、行政判决申诉监督案件8件,申请执行监督案件6件。灵活采用口头监督和发出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如陈某申请执行监督一案中,我院发现法院在该执行案中确认林某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不当,且该案未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移送执行的要件,遂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其予以纠正,执行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
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34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3份,全部得到回复并整改。如针对我区飞来峡水库库区无证照网箱养殖存在的污染北江水体、阻碍行洪的情况,我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全力落实,共拆除网箱335个,清理网箱水域面积7800m2,清理增殖放流鱼类63913斤,携手打了一场“碧水保卫战”。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如针对“美团”平台27家入网餐饮服务商家未公示法定网络订餐经营证照信息的违法行为,向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涉案平台及商家及时公示信息。
四、深化改革任务,在机制创新中激发事业发展动力
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稳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运行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工作机制,组建办案组14个。从9月1日起,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273件394人,适用率逐月提升,12月单月适用率达95.38%,有力地提高了办案质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对抗,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以改革发展为动力,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入额院领导办案439件,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2次。落实上级院关于内设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强与政法委和编办的沟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改革方案,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核。
持续深化阳光检务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开展“两代表一委员”走访活动,向市、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刑事申诉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年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3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中小学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出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两微一端”及时发布检察信息300余篇次,通过案件信息平台公开网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777件、公开法律文书861份、重要案件信息187件,有效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
五、强化政治引领,在从严治检中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以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为抓手,以争先创优为动力,大力提升队伍履职能力,不断激发检察队伍新活力。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强党组班子建设,选拔任用2名党组成员,优化升格党总支部,分类设置4个党支部,建强战斗堡垒;升级改造多媒体党员活动室,丰富党建活动载体;扎实开展驻村第一书记工作,我院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分别担任6个村党支部第一书记。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定了意识形态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清单,不定期进行有害信息清理工作,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院党组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以上率下,各党支部紧跟党组节奏步伐,同步推进各项措施,不折不扣抓好上级要求的“五个一”活动,同时探索开展具有本院特色的“五个一”活动,形成了“十个一”系列活动推动主题教育深入开展。我院于10月17日出色完成了中央主题教育指导组到我院的走访调研任务,并在全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暨基层党建三年计划推进会上作交流发言,得到了市、区两级主题教育办的充分肯定。
着力提升队伍综合素质。联合清新、连州、英德等检察院委托安徽大学举办检察干警素能培训班。组织党员干警前往深圳前海、广州市黄埔军校旧址等地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举办庆祝建党98周年朗诵比赛、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以及读书分享会、法治巡讲、征文比赛等,形成了朝气蓬勃、健康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精神风貌。2019年,有7个集体和20人次分别受区以上记功、表彰奖励,其中1人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记个人二等功,1人被省委评为依法治省工作先进个人。
切实强化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开展检务督察12次,开展谈话提醒105人次。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三个规定”,对领导干部和干警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促进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的成绩,是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工作转型还不完全到位,检察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部分法律监督手段刚性不够,与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有差距;二是检察产品供给还不够优质,检察监督的职能发挥仍不够全面充分;三是检察队伍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未能得到解决。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新冠疫情带来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担当作为,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全面强化法律监督,为我区加快推进广清一体化和入珠融湾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以政治建设统领检察工作,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履职尽责促发展,不断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把为大局服务作为检察履职最重要使命,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主动服务“六稳”“六保”,强化检察环节服务保障措施。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促进平安清城建设。持续推进“岭南绿都·生态检察”专项工作,以公益诉讼助推美丽清城建设。
三是聚焦主业强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进一步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力度,持续推动“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锲而不舍抓改革,着力提升司法办案质效。着力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积极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改革配套机制,优化检察职能配置。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加快推进智慧检务建设,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五是从严治检不停步,全面强化检察铁军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强化意识形态,着力提升专业素质,提高应对新型案件办理能力。严格落实“两个责任”,从严治检,素质强检,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接下来,我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的部署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贡献检察力量!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四大检察”概念由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中首次提出。通过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将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将进一步优化。
2.【刑事司法救助】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确有生活困难,办案机关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3.【检察建议】指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方式。
4.【“岭南绿都·生态检察”专项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热切期待,围绕我市“山水名城,岭南绿都”的城市风貌定位,并结合市委《深化平安清远建设品牌特色工程创建工作五年规划》的要求,2017年7月,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五年的“岭南绿都·生态检察”专项工作,旨在切实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全市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生态检察工作,营造浓厚的生态检察工作氛围,全面提高生态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强化生态执法司法活动监督,推动建立健全生态执法联动机制和生态保护领域“两法衔接”机制,逐步形成富有清远特色和品牌的生态检察工作模式。
5.【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在这份建议书中,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了3项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检首次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一号检察建议”。
6.【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是指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之后,“枫桥经验”在推广应用中不断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和实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赋予“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和旺盛的生命力。2013年10月,习近平同志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批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7.【捕诉一体】捕诉一体是检察机关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更好适应检察权结构调整,强化检察一体化和专业化建设,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具体要求是,坚持“一类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按照类型重建专业化的刑事办案机构,统一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9.【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出规定,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明确对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0.【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1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3月,两高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12.【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3.【羁押必要性审查】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例如,逮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再如,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无社会危险性;又如,逮捕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等等。
14.【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该执行活动由检察机关实行监督。
区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 2020年 月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