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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1-05-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次会议文件(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工作报告

 

——2017223日在清远市清城区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何富添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6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6年,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和区政府、区政协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围绕检察工作主题,以两争创两争当(即争创优秀检察工作品牌、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争当优秀检察人员、争当全市检察工作排头兵)为工作思路,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在2016年全市基层检察院业务考评中位居第一。

一、充分履职,推进平安清城建设成效显著

紧紧围绕创建平安清城这一主题,依法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刑事犯罪。

——快捕快诉,严惩暴力犯罪。受理提请逮捕1048人,批准逮捕72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059人,提起公诉947人。以全市检察机关九分之一的检力办理了超过全市三分之一的刑事案件。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全市率先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心理专家库,聘请9名心理咨询师,已提供心理评估和心理疏导23人次。

——宽严相济,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293,不捕率达23.5%决定不起诉29,不诉率为2.8%。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03人次,同比下降8%;化解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13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8件;办理国家赔偿案1件;12名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发放救助金1.5万元。

——综合治理参与专项整治。配合开展飓风2016”专项行动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8人,涉案金额达8.4亿多元;成功办理了清城区“5·03”特大团伙盗抢案等社会反响大的案件,快速批捕、起诉特大盗抢团伙犯34

 

二、惩防并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平稳发展

认真贯彻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努力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10人,立案查办渎职犯罪案件3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同时,不断推出预防职务犯罪新举措。2016年,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宣传32场次,撰写案例分析12份,发出检察建议11份,开展预防调查5件,对飞来湖中学、广清城轨等6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同步预防,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248次;扎实开展法律五进活动,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三、强化监督,社会公平正义日益彰显

认真抓好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的贯彻落实,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立案监督1件,发出纠违通知书2份、检察建议2份,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19份、补充侦查提纲143追诉漏犯1人,追诉遗漏罪行44人,提起刑事抗诉11人。

——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人员398人进行登记管理,针对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37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立案查处英德监狱民警潘某雄受贿案1件;办理羁必要性审查案件18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13人,对4名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执行进行监督10名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罪犯,发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书,均被采纳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受理审查不服判决裁定申请监督案件3件,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扎实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已立案审查行政公益诉讼案4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2件,发出行政监督检察建议2件。

从严治检,检察队伍素能整体提升

——政治立检,打造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组织干警观看焦裕禄等模范党员的先进事迹影片3场次,班子成员上党课4场次,开展红色教育活动3次。

——纪律塑检,打造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禁令,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从检察长到干警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干警廉洁承诺书》,建立部门负责人向党组述职述廉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案,确保违纪。

——改革兴检,打造素质优良的检察队伍。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的部署,扎实推进司法改革,经考试考核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和省检察院研究决定20名干警被确定为我院首批入额检察官,9名干警被确定为第二轮入额检察官,为下一步的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

五、接受监督,阳光检务工作不断深

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区委的领导、人大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主动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

一是定期向区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及时向区委、区人大汇报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点工作7件次。二是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联系制度。邀请代表、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观摩公诉出庭、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及座谈会4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对1010人拟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评议。三是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及时发布检察工作动态,社会主流媒体100余次报道检察工作开展情况。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发布及转发信息70余条、图片60张。通过最高检的案件信息平台公开网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509条、案件重大信息7条、法律文书827份,有效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

各位代表,一年,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的成绩,是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区人大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期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四是办公办案场所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和办案装备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这些问题,我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2017年检察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201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之年,也是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我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检察改革,不断提升队伍素能,努力为我区率先融入珠三角和加快“两区三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此,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围绕区委中心工作,服务发展更加主动有效。紧跟区委的发展新思路,找准服务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履职,切实为我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围绕平安清城建设,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扎实做好检察环节平安创建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确保我区社会长治久安。

三是围绕反腐倡廉建设,深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部署。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和安全的协调统一。

四是围绕严格公正司法,全面加强检察监督力度。加大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各项检察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补齐监督短板;继续深入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重点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流失等领域的案件,着力营造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

五是围绕自身素能建设,全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严格落实两个责任,从严治检,素质兴检,扎实开展创先争优品牌创建活动,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六是围绕司法改革部署,努力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检察改革步伐,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职业保障等制度。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不断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各位代表!站在新的起点上,我院将认真落实区党代会和本次会议精神,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精心谋划,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全力抓好各项检察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附:一、2016年主要业务数据分析图

    二、检察工作报告相关用语说明

 

 

2016年主要检察业务数据分析图

 

1、审查逮捕情况

 

 

 

 

 

2、批准逮捕涉案罪名情况

 

 

 

3、审查起诉情况

 

 

 

4、决定起诉涉案罪名情况

 

 

 

5、查办职务犯罪情况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刑事特困被害人救助】(第2页)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确有生活困难,办案机关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2、【检察建议】(第3页)指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方式。

3、【社区矫正】(第3页)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该执行活动由检察机关实行监督。

4、【羁押必要性审查】(第3页)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例如,逮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再如,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无社会危险性;又如,逮捕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等等。

5、【强制医疗】(第4页)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刑事诉讼法具体仅指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适用的旨在隔离排害和强制医疗的刑事实体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险性,防止再犯,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

6、公益诉讼(第4页)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