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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思考
时间:2020-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陈显忠

 

一、检察主导之语境衍变与背景

(一)语境衍变:从审前程序到刑事诉讼全过程

传统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应起主导作用,而非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如2016年2月召开的北京市检察长会议提出的“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发挥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在庭审中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2018年11月19日《检察日报》的社评文章《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首次以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为背景倡导检察主导,该文提出:“检察机关在庭前程序中具有主导作用,在庭审阶段承担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责任,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主导性。”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中亦将检察主导定位于刑事诉讼,“2018年7月召开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强调,构建起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这个要求揭示了诉讼的本质、审判的本质、庭审的本质,实际上也提出了检察机关应当在庭审中、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好主导责任的问题。”至此,检察主导之语境完成了从审前程序向刑事诉讼全过程的衍变。

(二)检察主导语境衍变之背景

1.公众司法需要重塑检察理念

检察机关应当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要求不断调整工作重心和司法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愈加强烈,这种需求不是抽象的、无边际的,而是具体的、看得见的。这种需求集中体现在近年来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宝马反杀案”、“于欢案”等案件的舆情中。恐怕没有那个时代人民群众会比当前时期更加关注司法、渴望正义。在此背景下强调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主导是勇于担责、敢于担当的体现。

2.审判中心主义加重证明责任

审判中心主义强化了司法者的责任,提升了证明标准,增加了证明难度。审判中心主义的逐步确立,意味着刑事诉讼将从“线形”治罪模式转变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诉讼”模式,同时也意味着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基于控诉职能一体化而形成了“大控方格局”。由此刑事诉讼以审判环节为节点形成了庭前、庭上和庭后三个阶段,而检察机关分别在三个阶段发挥着引导侦查、引领审判和判决审查的作用。检察机关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了审判的结果和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此时强调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是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积极回应。

3.认罪认罚凸显检察机关地位

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凸显了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和地位。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具有三重身份:犯罪的国家追诉者、与辩方的协商者以及案件处理的实质影响者。其中最能体现检察主导作用的就是案件处理的实质影响者。《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有了类似裁判者的权力。综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仅是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而且是罪案处理的实质影响者乃至决定者,因而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居于主导地位。”[1]

二、检察主导的含义

检察主导并非典型的法律用语,截至目前亦未上升至立法层面,因此对于其内涵的理解也会因人而异、千差万别。这也造成了目前理论上检察主导用语的混乱,比如:关于主导的主体,有人认为检察主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也有人认为检察主导的主体是检察官;在外延上,有检察主导作用、检察主导责任和检察主导地位等不同提法。笔者认为,检察主导系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充分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刑事诉讼进程,进而保证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得以实现、任务得以完成。

第一,检察主导的依据是宪法、法律。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主导并非检察机关法外求权,而是依照宪法、法律充分履职的应有之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进程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检察主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主导作为一个宏观概念,其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而非检察官个人。尽管在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的职责系由检察官负责落实。因为检察主导并非一个实然概念,它所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积极作用,是权力运行层面的问题,而非微观层面检察官落实法律责任的问题。

第三,检察主导的属性是应然层面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程的推进作用。上网查询,主导有两个含义:1.属性词,主要并且引导事物向某方向发展的,如主导思想,主导作用;2.起主导作用的事物,例句: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2]检察主导显然是第一种用法。再看作用,其有三个义项,基本含义是:某种对象在某个时间(或无)某个空间(或无)的某个过程中,作为手段、工具,最终达成的效果。前已述及,检察主导的提出乃是检察机关基于新形势、新理念作出的积极回应,检察主导与作用相结合,准确地表达了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主导作用作为价值追求必然属于应然层面,其实现尚依赖于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新型诉侦审辩关系的构建、检察官责任制的落实等诸多因素。

第四,检察主导的目标是保证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和立法任务的完成。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任务,为刑事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是衡量刑事诉讼活动质量的标尺。检察机关要发挥主导作用,其目的必然是保证上述目的和任务的实现。

三、检察主导之实现

检察主导以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为为语境,将原本分散的刑事诉讼活动统一到以检察机关为主体、以检察权发挥为主线的维度理解,突出和彰显了检察机关的作用和地位,同时也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责任,从而对检察队伍的理念、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在两反转吏、检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更加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完善职权配置,提升办案能力,并积极探索检察主导的理论问题。

(一)更新司法理念,强化主导意识

张军检察长强调:“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要求担负起检察机关的责任”。[3]检察主导的提出,正是基于对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主动回应,同时也是对于检察队伍是一种价值引领。检察主导要求检察机关主动、积极推进诉讼进程,打破传统的“等”、“靠”思维;要求检察工作“从一而终”、全程发力,而非只做“端菜”二传手;要求检察官主动作为、迎难而上,不能坐而论道、闭门造车。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天然自成的,而是要靠检察机关全面履职、积极作为方能实现的,也唯有监督有力、主导到位才能真正在刑事诉讼参与主体之间形成检察主导共识。检察工作人员尤其是员额检察官,应当主动树立检察主导意识,将视野拓宽至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积极、主动牵引、推动刑事诉讼活动围绕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和任务展开。

(二)完善职能配置,落实主导责任

当前阶段检察机关已经基本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相应的配套制度却仍在完善之中,许多制度设计仍待探索。以负责捕诉工作的第一检察部为例,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铺开及捕诉职能合并,检察官的裁量权得到空前加强,办案效率得到大幅提升。但值得注意的是,机构改革也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比如认罪认罚制度中类似案件因检察官的认识不同而定性不同,或者定性相同而量刑幅度轻重失衡,“同案不同判”问题提前至审查起诉环节凸显;再如捕诉合一后“重审查逮捕、轻审查起诉”问题,因为审查逮捕时间紧、任务急,办案人员将警力集中于审查批捕阶段案件审查工作,而批捕案件不断出现导致批捕后案件基本不再做实质审查,客观产生了“以审查逮捕替代审查起诉工作”问题。这种工作错位使得审查起诉工作流于形式,同时也导致案件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内部机制不顺畅束缚了检察工作向侦查、审判阶段的延伸,检察主导也便无从谈起。因此,应当针对改革后出现的问题,在现有机构设置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分案、分组办案、类案评析等方法,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并主动运用主导理念向侦查、审判阶段延伸。

(三)提升监督能力,发挥主导作用

检察主导是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效果,而检察队伍的能力过硬与否决定了检察机关主导作用能否发挥。一方面,检察队伍应当加强办案能力培养,大力推进专业化建设。“为什么这么做?面对刑事检察的使命任务和刑事犯罪的刑事变化,原有机构下的刑事检察人员专业能力明显不相适应”。[4]伴随着新型案件的大量出现,对于司法办案人员的能力要求不断提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升办案质效,对于检察工作刻不容缓。另一方面,检察队伍应当加强综合能力培养,实现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检察主导责任,办好案是基础,对侦查活动的引导、监督以及对审判活动的引领和监督同样重要。这就要求检察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分析能力以及说理能力等综合能力素养。

(四)加强理论研究,引领主导方向

目前而言,检察主导更多的还是“一家之言”,如何使之成为刑事诉讼活动参与者乃至法律界、全社会的共识是亟待研究的问题。检察主导地位的实现,必须正确处理一系列关系问题,比如近期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余金平交通肇事二审加刑案”,就突出地反映了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之矛盾。“余金平交通肇事二审加刑案”不仅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实体法律问题,更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之求刑权(量刑建议)与法院之裁判权之平衡问题,这也是认罪认罚制度之核心问题。如果在理论上无法对检察机关之量刑建议提供扎实的法理支撑,检察主导便无法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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