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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7-03-29  作者:李友强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举报工作,完善举报人奖励保护举报人机制和规范举报线索管理上下功夫有效推进了举报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2014年以来,清城区检察院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9件65人,其中80%的案件线索来自群众举报,控申接待室多次被最高检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等荣誉称号。近期,笔者对职务犯罪举报工作开展情况作了简要调查分析,以期为基层检察关更好地完善这一工作机制提供一些参考。

  一、开展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举报宣传周、电视讲话、法制讲座等活动,大力宣讲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证据知识、举报方法及奖励保护制度等。结合“送法五进”活动,开展“举报职务犯罪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在主要社区、农村增设举报箱,对群众举报问题予以建档登记,及时处理;在重点镇街、村居开设法制宣传咨询点,为方便群众咨询和举报提供条件。

  (二)规范接访回访行为始终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坚持文明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健全举报件统管制、查办案件年审制、转办案件跟踪检查制、结案回访制等管理制度。大力建设检务公开大厅,建立阳光检务网,打造阳光检务工作新平台,使举报群众和社会各界能深入了解检察机关工作情况,增强举报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三)健全保护奖励机制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汇报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在年度预算中提高举报奖励专项资金额度。适当提高举报人奖励额度,调动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出台《举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和规范保护举报人的责任部门、经费保障、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和保护范围等,将保护的对象扩大到举报人家属,保护范围不仅对举报人人身安全进行保护,而且对举报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同时严格保密制度,切实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严禁将举报人的任何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还严厉打击惩处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主管部门对打击报复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如给举报人造成物质上、精神上损害的,依据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赔偿,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当前开展职务犯罪举报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该院加强了职务犯罪举报工作,在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增强惩治腐败工作实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制约了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发展。

  (一)奖励措施落实不力。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举报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及其保障,特别是增大了奖励金额,但由于受奖励经费的限制,部分基层检察院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仍然不足,奖励万元以上的仍是少数,几乎没有对举报人给予荣誉奖励。同时,从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到最终得到生效判决或裁定,往往需要1-2年的时间,时间跨度长。有关业务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重心在办案环节,有关举报奖励事项没能及时跟踪反馈,忽视了对举报人的奖励问题。目前在基层检察举报中仍然存在奖励范围狭窄、执行奖励较少、奖励数额较低、奖励时间拖得过长等问题,影响了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造成举报奖励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

  (二)群众参与热情较低。部分基层群众对举报工作认识有偏差,在腐败问题上存在消极淡漠倾向,表现出一些不正确的认,有的认为反腐败是政府的事,与己无关,对腐败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更谈不上坚决斗争;有些基层群众没有把民主监督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抱着“事不关己,明哲保身”的思想倾向,怕举报引来麻烦,更怕监督引火烧身。

  (三)权利保护方式单一。对举报人保护的时间范围、权益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保护方式、手段有限有待进一步细化。实践中,多是针对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保护,保护方式限于通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警来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保护的手段缺乏刚性,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后维权艰难。

  (四)群众实名举报极少。举报人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往往采取匿名举报方式,匿名举报占举报总数的85%以上。相对于被举报人而言,多数举报人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人身、财产、工作以及家庭,都可能受制于被举报人,举报人为了保证安全,防止打击报复,往往采取匿名举报,这直接影响检察机关与举报人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反馈,导致案件线索成案率低,制约案件查处工作。

  三、职务犯罪举报工作面对新形势应采取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建议明确举报奖励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设置奖励金额最低下限,提高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和奖励标准。除了依据举报材料价值确定奖励金额外,对举报人在举报活动中所支出的交通、住宿、通讯、误工费等费用应进行合理补偿,真正维护举报人的经济利益,切实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踊跃举报。

  (二)健全线索管理机制。专门设置线索管理员岗位,负责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举报线索管理相关规定,充分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准确导入、分流举报线索,加强对移送侦查部门举报线索的跟踪、督办及反馈。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建立首办责任制与检务效能相结合的考核机制,通过与反贪、反渎、预防、监所、民行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强和规范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初核、保护、答复等工作,并形成定期通报情况、各部门有效配合的催办督办机制。建立健全存查、缓查信息库,确保线索不流失。对每条线索实行编号管理,定期对存查、缓查举报线索进行研究分析,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避免线索流失。

  (三)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举报中心要加大对举报线索办理的监督力度,对举报线索进行全程跟踪、定期督办,通过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情况通报等方式对举报线索办理情况进行督办,避免线索积压、超期办理,促进举报线索的有效查处;同时,建立各部门对举报奖励工作的协同配合机制。举报中心要加强与本院反贪局、反渎局、公诉科、民行科、案管中心、派驻检察室等部门以及上级院举报中心的联系和协调,全面掌握举报线索的办理情况、进展,加强对举报线索跟踪管理的信息互通,生效有罪判决书下达后,即启动举报奖励审批程序,及时确定举报奖励对象、奖励范围以及奖励标准,将举报奖励工作落到实处,避免遗漏、延迟奖励举报人的情况发生,做到举报奖励应奖尽奖,及时兑现,依法保障举报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全面落实保密制度。落实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制度,实行严格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严防泄露、遗失。同时,举报中心应单独设立举报接待室,配备专职举报接待员,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接待来访举报人,保障来访举报人的安全。

  )着力加强保护工作。举报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和行政行为、管理行为相交织,仅靠追究打击报复人的违法犯罪责任是难以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的。建议完善举报人保护的具体操作规程,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增设举报人权利救济途径,强化举报人保护的手段。如举报人不方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弥补举报人在受打击报复期间造成的精神伤害或名誉、财产损失。同时对举报人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据有关国家司法救助办法,依法给予举报人国家司法救助,让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推进举报机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7月修订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要求全国各检察院设立举报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笔者所在的粤北山区基层检察院目前举报中心、控申科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三套牌子,一套人马,人手极为紧缺,大部分基层院控申科是2人或3人科室配备1名控申科长兼举报中心主任,既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又要办理举报业务的受理、审查、分流、督办、答复,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和举报保护工作,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建议以检察改革为契机,加强举报工作人员配备,专门处理举报工作,推动举报工作的专业化、制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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