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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检察院反映当前婚姻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四个新特点
时间:2016-04-20  作者:陈刚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婚姻诈骗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去年以来,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共计受理婚姻诈骗案件2件9人,均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有罪判决。办案中发现,此类案件为新型诈骗案件,当前婚姻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四个新特点,应引起重视。

  一、主要特点

  (一)作案次数多,时空跨度大。两宗案件的作案时间分别从2012年8月、2013年10月持续到2015年8月、2015年7月,时间跨两三年。地域分布有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佛冈县和广州市黄浦区、白云区、天河区、越秀区、韶关市翁源县等10余个县区。涉及到的被害人分别达31人、14人,其中有多名被害人是被同一批人多次进行诈骗,诈骗次数近百次。

  (二)参与人数多,分工较明确。梁某成等5人案中,一切事由都是梁某成与黄某屏安排,并扮演媒人联系被害人,另外3人冒充相亲女主角,同时还有其他人员冒充亲属、司机等。李某清等4人案件中,则由李某清安排,其他人员各自扮演相应角色实施诈骗。梁某成等5人案件中,除去某些参与程度较轻的在逃人员,其他人均多次分工实施了诈骗的实行行为,无法区分主、从犯。

  (三)索财理由多,隐蔽性较强。犯罪嫌疑人多以车费、红包、礼金、家里有人生病或生活拮据等理由索要钱财。被害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均为年龄偏大或离异的男性,普遍是通过朋友或家人认识到媒人,进而由媒人组织其他犯罪嫌疑人多次去到被害人家中见面和商谈结婚事宜。由于涉及男女私情,许多被害人只是认为自己没有被女主角相中,大多不知道自己被骗的事实。

  (四)收益回报多,犯罪成本低。由于诈骗次数较多,每次收益最低也有几百上千元,9名犯罪分子当中,累计达到诈骗“数额巨大”标准的就有4名,其余人员则根据扮演角色轻重程度,每次分得不同的钱财,除去一名人员仅参与一次分得6000余元外,其余人员最少也分得了近30000元。而实施该类犯罪却几乎是零成本,一切支出费用包括汽油费车费等均由被害人自愿贴钱“报销”。

  二、发案原因

  (一)具有需求心理,防范性弱,犯罪分子易得逞。因为是相亲的形式,被害人确有需求,对犯罪嫌疑人的防范心理不会太强,交往多从介绍自己、聊家常开始,犯罪嫌疑人正是抓住了被害人的心理需求,一步一步取得信任并提出相应要求,后来的谈及红包和礼金便顺理成章。犯罪分子能够多次得逞,甚至多次对同一被害人得逞。

  (二)编造合理理由,隐蔽性强,被害人不易察觉。在被害人见到和相中女主角后,通常认为支付红包和礼金是理所当然,少有发现自己被骗,更少有主动报案。案件多为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寻找到被害人继而查实犯罪事实,许多被害人直到此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与一般的被害人发现自己被骗然后主动报案的案发过程截然不同。

  (三)媒人牵线搭桥,自愿介绍,有关部门难监管。黄某屏等媒人是在菜市场、店铺门口、广场等地主动与中老年人搭讪,由于话题涉及柴米油盐及儿女私情,较为容易得到中老年人的共鸣,进而介绍相识。该过程没有给付承诺,没有第三方的介入,“相识—相知—相守”的过程说不清道不明,完全是“自愿”,有关部门难以监管。

  综上,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案件的查处方面,公安机关应加强异地信息共享和办案协作,主动寻找被害人维护其权益;二是在庭审指控方面,针对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公诉人应敏锐发觉其前后辩解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并抓住时机乘胜追击,打击其嚣张气势,固定全案证据;三是在犯罪预防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此类案件的作案特点和案发情况,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在相亲过程中自觉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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