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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检察权的配置现状和完善方向
时间:2013-07-09  作者:莫娟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我国检察机关享有公诉权、侦查权、司法审批权、诉讼监督权等权力, 但从司法实践中看,检察权配置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立法地位。因此,检察权的科学配置与规范运行,它不仅有利于推进检察体制的创新与完善,而且对司法体制的深入改革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司法权力、检察权、配置、完善
   
  检察权配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理依据和根本条件。检察权如何配置,配置是否合理和完善,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地位及其职能发挥,而且影响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针对现状问题,检察职权配置理应进一步完善功能机制,服务于依法治国和创建和谐社会大局。
  一、检察权配置的法律构成
  我国检察职权的法律渊源《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另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刑诉法》也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根本属性是法律监督权。在这一根本职权统率之下,检察权大致可分为以下诸项:
  1、公诉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公诉权包含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抗诉四个基本职能。
  2、侦查权。检察机关对法律规定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包括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等为犯罪主体,实施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等各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介入,甚至自行补充侦查。
  3、司法审批权。检察机关具有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权和决定逮捕权,并对案件提请变更侦查羁押期限等进行司法审批,通过司法审批权的行使对侦查活动进行制衡。
  4、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审判监督、对侦查活动进行侦查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执行监督等。
  二、检察权配置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法律赋予的检察职权,对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起到关键作用。但检察实践显示,检察职权配置却不充分、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事业的继续深入发展。
  1、公诉权配置不充分。公诉工作存在强调追诉职能、弱化监督职能的错误倾向,法律规定公诉权所享有的权能范围、权力大小和行使方式、保障措施等,都显现其不具有这种履行公诉职能所必须具备的职权相当性和均等性,影响了公诉权的有效行使。同时,公诉权的自由裁量权不足,不利于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诉辩交易模式虽然扩大了检察裁量权,但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有利于缓解我国当前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美国的诉辩交易搞了二百多年,95%的刑事案件不上法庭审理,而是通过诉辩交易结案”。目前我国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一定程度上具有辩诉交易的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是有益的尝试,但和辩诉交易还是有相当的差距。撤回起诉制度也不合理。司法实践中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一般都会“配合默契”,这种做法是程序上的倒流,有悖于保护人权的宪法精神。
  2、侦查权不足,严重制约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发展。相比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被弱化,独立性不足。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司法实践中,在人事、经费、案件处理等方面,检察机关必然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从而导致缺乏独立性,甚至在技术侦查手段上还受制于公安机关。
  第一,检察侦查专项经费短缺,制约了自侦工作的开展。给侦查、追逃、追赃以及办案装备等工作带来较大影响,司法公正与检察权独立地位都被削弱。
  第二,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侦查手段落后。由于制度原因导致投入不足,侦查装备与技术力量落后,应用新侦查手段及高科技技侦手段较少。导致检察侦查部门过分依赖口供,侦查工作中仍将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获取有罪供述作为主要的破案手段。
  第三,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应用技术侦查手段,受公安机关限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对于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也规定“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由于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特殊性,不但不利于侦查情况的保密,甚至可能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侦查,现实中是行不通的。
  3、司法审批的审查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强制措施的审批标准粗略,特别是“必要性”标准粗略。侦查机关往往有过度使用羁押措施的倾向,难免出现超期羁押期限的违法现象。但是对超期羁押没有有力的监督手段。二是审查程序有空白,例如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此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法律效力如何?均无明确规定。三是侦查部门的搜查、扣押等行为,检察机关难以监督。
  4、诉讼监督主动性不强和手段措施不足,法律监督乏力。
  三大诉讼法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基本诉讼原则,但立法规定粗略、程序设计有缺陷、法律授权不足,削弱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效力。
  第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时效滞后。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基本是事后监督,难以发现和及时制止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以书面审查、通知纠正为主,时效滞后,程序设计有缺陷。
  第二,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方式柔弱。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出现的一般违法行为,只能现场口头纠正、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不具有强制力。这种柔弱的监督方式“其有效性不仅从逻辑上讲很可疑,并且现实表明也十分有限。”
  第三,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监督乏力。如抗诉案件,没有详细的程序规定。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只能事后监督,这使法律监督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应有的空白。检察机关内部的抗诉审批程序复杂。难以监督法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枉法裁判者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和手中的权力阻挠检察机关抗诉。对于执行监督更是几乎空白,往往是判决书一下,案件就了结,监督缺乏工作连贯性。
  三、检察权配置的完善方向
  实践经验显示检察职权配置不充分、完善,为适应检察工作需要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理应对检察职权配置进行科学规划设置,加以必要的调整和强化,进一步完善其功能机制。
  1、参考公诉引导侦查的模式,拓展公诉权。完善公诉职能关键在于革新现行刑事诉讼活动模式,探索适合现国情的侦诉、诉审关系理想模式,国外的公诉引导侦查的模式可作参考。公诉引导侦查即是“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的转变,主张公诉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指导性意见,而不是指挥侦查取证,更不是代替侦查取证。因此,拓展职权应有“度”,即要形成适度的公诉权,主要是相对于侦查权和审判权而言,拓展后的公诉权应保持与侦查权和审判权之间的职权相当和均衡,注重实际效果和相互制约。
  2、强化侦查权,实施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工作需要。法学界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该拥有侦查权众说纷纭,观点分歧,难有定论。但职务犯罪侦查权留在检察机关有现实需要,是难得的侦查与审查联动的实践,可以作为检警联动的试验田。特别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难、侦查难的案件特点,职务犯罪侦查权留在检察机关很有必要。
  第一,完善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限。由于科技发展,职务犯罪出现智能型犯罪等复杂疑难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殊,有必要应用技术侦查手段,特别是高科技的侦查手段。《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有不合理的限制,不利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与保密工作。技术侦查措施容易侵犯个人隐私权,需要严格的程序。解决方式可以通过立法上提一级审批权,而不应该交给可能成为技术侦查对象的公安机关。
  第二,适当保障侦查专项经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需要适当经费保障,如追逃经费、装备经费,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实施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合理调配使用人力、物力等办案资源,统一行动,集中优势兵力突破案件,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
  3、健全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有效防止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的发生。要杜绝超期羁押、必须要健全羁押司法审查制度,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细化羁押必要性的标准,规范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还可以考虑建立对超期羁押案件的预警、监督、强制变更措施直到释放的制度,从制度上避免过度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也要严格把握审批标准。一方面对提请变更侦查羁押期限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不能搞形式审查,随意审批;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侦查机关进行搜查、扣押活动的制约,建立登记备案和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公正执法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扩大诉讼监督权力,明确界定诉讼监督规程,落实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立法建议或结合司法解释,为实践法律监督提供更加切实可行的操作标准,切实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
  第一,适当扩大侦查监督的权限。争取监督工作随同侦查活动同步进行。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司法警察采取逮捕、搜查、扣押、窃听、羁押涉及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必须获得司法授权”以及检警一体化等做法,扩大侦查监督的权限,改变侦查监督方式滞后的状态。
  第二,立法上健全现有法律,并从程序上保障抗诉权的实现,逐步完善刑事抗诉工作制度。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刑事抗诉观念,进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力度,保障执行活动合法、正当,遏制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和贪腐现象,增强监督实效,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施行。
  四、结语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基本目标,就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检察改革的方向应是强化法律监督,而不是削弱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新形势下检察权功能应当不断充实和完善,而不能萎缩和偏废,这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成效,更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地位保障。根据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现状,我国检察权配置如何更合理、更科学,在今后的法律监督中仍需继续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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